第一条  发展党员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条  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和政治审查,把有一定政治觉悟、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工作业绩突出的同志确定为发展对象。发展党员要以“一线、青年”为重点,文化程度一般在高中以上。

第三条  发展党员要注重理论培训,用党的最新理论成果武装头脑。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必须参加上级党委组织的集中培训,并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书面测试。未经培训或测试成绩较低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条  发展28周岁以下的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必须经团组织推荐。

第五条  发展党员要认真落实谈话制。被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支部书记要进行谈话,了解其对党的基本知识、根本宗旨、基本路线的掌握情况。被吸收为预备党员后,所在党委组织部要确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六条  发展党员要严格进行预审。党支部至少每季度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载入考察表。对重点发展对象,党支部要形成严肃的综合政审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预审。

第七条  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吸收发展对象入党、预备党员转正前要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增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凡未经公示,或虽经公示但未呈报公示结果,或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做出调查结论的,不能进入下一工作程序。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阶段工作程序:

(1)提出入党申请: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组织委员代表党支部接收申请书,并造册登记;党支部负责人15日内与申请人谈话,对其提出鼓励和要求。

(2)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申请人经党小组或团组织(限共青团和青年)推荐、支委会研究同意后,对没有异议的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3)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有计划地组织学习并参加党支部的有关活动,按要求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向支部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填写一次《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党支部每季度对其进行一次考察。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一年。

第九条  发展对象阶段工作程序:

(1)确定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报请所在党委审批后,列为发展对象。

(2)集中培训:参加上级党委组织发展对象的集中培训,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书面测试,取得合格以上成绩。

(3)政治审查:包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联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并形成综合政审材料。

(4)确定入党介绍人:由培养联系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介绍人。

(5)上报预审:党支部把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及考察情况、综合政审等材料报所在党委组织部门审查。

第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阶段工作程序:

(1)填写《入党志愿书》:下发《入党志愿书》,由支部和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

(2)审查及公示:召开支部委员会,对《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确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对发展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3)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表决时,同意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

大会主要程序:①申请人读《入党志愿书》;②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和对其培养教育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③党小组会、支委会报告综合审议及发展公示情况;④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⑤申请人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讨论中党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解释说明;⑥无记名投票表决作出决定(表决时申请人不必离场);⑦宣读支部大会决议。

(4)上报审查:将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集中培训材料、综合政审材料、支部大会决议、思想汇报等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

(5)上级组织谈话:按所在党委组织部通知要求,参加党委指定专人谈话。

(6)党委审批:所在党委三个月内集体讨论审批,并将结果下达到党支部,在支部大会上宣布。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转正阶段工作程序:

(1)进行入党宣誓: 基层党委审批通过后,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要及时组织入党宣誓仪式。

(2)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把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参加活动,接受党组织一年预备期的教育和考察。党支部要定期听取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情况汇报,党小组长或介绍人每季度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簿》。

(3)提交转正申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应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并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进一步说明对党的认识,汇报入党后履行党员义务和权利、争做合格党员的情况,存在问题及努力方向等。

(4)支部讨论审查:预备党员所在党小组提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党支部在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意见后,召开支部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同意按期转正。

(5)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党员大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召开;表决时,同意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方可通过。

(6)填写支部大会决议:在《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支部大会决议。

(7)上报审查:将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预备党员考察登记簿》、考察材料、支部大会决议等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8)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三个月内集体讨论审批,并将结果报送党支部,在支部委员会上宣布。

(9)材料归档:将入党申请书、自传、《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综合政审材料等由党委组织部门按档案管理权限存入党员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发展党员要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党组织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有关党组织进行通报批评,对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1)伪造入党材料的;

(2)未满18周岁发展为党员的;

(3)发展前没有按规定进行考察和培训的;

(4)本人未递交入党申请书或转正申请书而被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的;

(5)本人未参加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党员大会而被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的;

(6)新发展的党员没有入党介绍人或入党介绍人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7)上级党组织没有派人与新发展的党员进行谈话的;

(8)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9)新发展党员的政审材料、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入党志愿书》填写内容等严重失实的;

(10)无特殊原因超过三个月审批的或违反其他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