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省纪委监委第十四审查调查室原主任刘刚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消费卡;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私营企业主出售房产;违反工作纪律,违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泄露纪律审查监察调查工作秘密;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刘刚身为纪检监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丧失党性原则,修身不正,律己不严,在监督执纪执法过程中失责弃守,执纪违纪、执法犯法,将监督执纪执法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损害纪检监察机关和干部的形象,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刚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刘刚简历

刘刚,男,汉族,1970年1月生,黑龙江穆棱人,1986年2月参加工作,1999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法学学士。  

1986.02—1987.07 穆棱县光义煤矿化验员  

1987.07—1989.08 工商银行穆棱县支行出纳员  

1989.08—1989.12 工商银行牡丹江市太平路办事处会计员

1989.12—1995.05 牡丹江北方工具厂财务科会计  

1995.05—1999.12 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经济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刑事审判庭内勤  

(1994.10—1996.06天津财经学院金融系国际金融专业在职大专学习)  

1999.12—1999.12 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办公室副主任  

1999.12—2002.05 哈尔滨市太平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检察员  

2002.05—2003.03 哈尔滨市太平区检察院团结检察室主任  

2003.03—2005.03 黑龙江省纪委正科级检查监察员  

(2001.03—2004.07中国政法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业在职大学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2005.03—2006.12 黑龙江省纪委副处级检查监察员  

2006.12—2009.07 黑龙江省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处级检查监察员  

2009.07—2013.08 黑龙江省委巡视机构正处级巡视员(其间:2010.06—2011.06挂职任大庆市红岗区副区长)  

2013.08—2014.07 黑龙江省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正处长级检查监察员  

2014.07—2018.01 黑龙江省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2018.01—2018.09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第十四审查调查室副主任  

2018.09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第十四审查调查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黑龙江省纪委监委)